2024年06月05日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日作出(2023)浙0109 破申2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金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馬控股”)破產清算,并指定管理人。
為實現資產價值最大化,提高破產工作效率,現管理人對金馬控股名下一筆應收款進行推介,具體公告如下:
一、應收款基本情況介紹
1.應收款概況
本次推介的應收款為金馬控股對哈爾濱市中金國信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金公司”)的應收款,應收款具體情況如下圖所示:
注:應收款已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黑01民初101號判決并進入執行階段。
2.應收款取得說明
2014年7月2日,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開銀行”)與中金公司簽署《國家開發銀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中金公司向國開銀行貸款3000萬元,期限一年。同日,國開銀行與哈爾濱先發置業公司簽訂了《國家開發銀行人民幣資金貸款抵押合同》(以下簡稱《抵押合同》),約定抵押人以其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包括上述《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2015年9月22日,金馬控股與國開銀行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約定金馬控股受讓國開銀行對中金公司的上述債權。
二、資產優勢介紹
1.應收款已有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權屬清晰無爭議
2017年3月4日,因中金公司未履行到期債務,金馬控股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債務糾紛訴訟。2017年7月18日,哈爾濱中院作出(2017)黑01民初1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金中信支付金馬控股本金3000萬元和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借款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先發公司和黎華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中金公司到期未歸還,金馬控股以先發公司抵押的房產、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判決后,因中金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先發公司和黎華公司也未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金馬控股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為(2019)黑01執410號。
【附圖 判決書第一頁和最后一頁】
2.應收款有不動產抵押,回收有保障
上述應收款有先發公司15套商鋪抵押,合計面積5160.01平方米,抵押房產具體明細如下:
2.1權屬清晰,無其他優先權利人
據目前管理人掌握信息,抵押房產房產證和土地證完整,且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產權清晰;同時,目前亦無建設工程款優先等法定優先權人,金馬控股系該抵押房產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
2.2交通便利,有利于匯聚人氣
黎華小區附近3公里有軌道交通地鐵3號線、地鐵1號線、地鐵3號線二期西北半環,交通非常方便,走出小區大約走431米,就能到地鐵3號線靖宇公園站,1公里內有多個公交站,皇家花園、瑪克威商廈(仁里街)等,距離興隆八道街站163米。便利的交通將為商鋪帶來客觀的人流和消費群體。
【附圖 百度地圖】
三、其他說明
1.本公告內容對全體意向買受人同等適用。
2.本公告所述信息僅為管理人初步了解的情況,存在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可能,本公告所述信息不作為對該應收款實際狀況的任何保證,若存在管理人尚未掌握的瑕疵,買受人需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及損失。買受人如需開展盡職調查或進一步了解該筆應收款的相關情況,可以聯系管理人進行咨詢,盡職調查和實地考察所需費用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3.本公告是由管理人編制,意向買受人決定購買本資產前應仔細閱讀本公告全部內容,理解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一旦向管理人簽署交易材料的,即視為完全認同本次交易過程,并同意承擔所有風險。
4.本公告非要約文件,僅作為參考資料。本公告最終解釋權屬于管理人。
上述資產現面向社會進行推介介紹,歡迎有意向人士與管理人聯系,聯系方式:杭州市蕭山區城廂街道城河街62號7樓707室,丁律師13675832206/駱律師15336591948
附:商鋪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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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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